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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把戶口本上的已婚改變成為離婚?
網民:我想征詢一個問題,女,1970年出生,延吉市戶口,2008年與韓國人結婚,現居住在韓國,在韓國離婚,韓國法院已裁決,她當初想把中國戶口本上的已婚變為離婚。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我征詢過延吉市行政大廳,他們說必須經過州法院從新裁決才干生效。是這樣的嗎?經過州法院得須要什么資料,能列出單子嗎?我好準備資料,她自己不能回來辦理,委托她哥哥辦理,須要準備什么資料?謝謝。

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本國法院離婚裁決書在國內利用,須經國內中級公民法院裁定否定后,才干成為當事人婚姻狀況公證。上海留學生落戶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國內中級公民法院受應當事人的申請時,對本國法院離婚裁決書的真偽不能判斷,請求當事人對該裁決書的實在性進行證明的,當事人可向駐外使、領館申請公證、認證。上海留學生落戶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本國法院的離婚裁決書可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或外交部受權機構認證,我使、領館認證;亦或居住國外交部直接認證,我使、領館認證。進行上述認證的目標是為裁決書的真偽供給證明,不波及對其內容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