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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辦理機構
單位注冊地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點擊查看:上海市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電話地址一覽表 )
辦事依據
1、 關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滬府發[2009]7號)
2、 本市發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滬人社力發[2009]23號)
申辦條件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上海海歸落戶辦理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留學生戶口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落戶上海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辦法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在進行折算并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差額后,予以認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本項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